服务创造价值、存在造就未来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扬州迎宾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扬州迎宾馆)与焦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第 46524722 号图形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焦谛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就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2026 年 1 月 2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这一结果,为 73 岁设计师焦谛长达数年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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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初宾馆出具的焦谛设计该作品的证明
“我是搞设计的,扬州及苏北不少单位的图形标志都是我设计的。”焦谛自豪地说道。这位地道的扬州人,不仅本职工作出色,还爱好广泛,被称为扬州民俗专家、扬州方言专家,甚至曾任教于某大学美术系设计专业。
1996 年,扬州迎宾馆刚建成不久,一位负责人慕名找到焦谛,委托他为扬州首个五星级宾馆设计专属标志。焦谛欣然接受挑战,潜心创作后,一款融合现代与古典元素的图形诞生了。
“扬州迎宾馆是一座具有古典园林式建筑风格的国宾馆,我设计的这个图形以传统回纹纹样为基础,还原了古代造园的景窗经典元素。”焦谛介绍,这款 LOGO 整体为回纹样式,选取了扬州迎宾馆英文名称“YANGZHOU GUEST HOUSE”的首字母“Y”“G”,经过艺术化重构后组成对称的菱形回纹图案,既融入了英文符号,又彰显了扬州这座世界知名城市的现代发展理念。
扬州迎宾馆LOGO
图为到这网检索扬州迎宾馆申请商标
宾馆对设计方案十分满意,支付了相应设计费用,该图形也一直沿用至今。1996 年 6 月 8 日,扬州迎宾馆还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证明》,明确载明:“扬州迎宾馆(空格)标志,印刷宣传品、客房卫生用品系列包装装潢等视觉形象设计均为装饰设计师焦谛先生作品,效果得到一致好评。”
风云突变:图形被抢注多类商标
然而,约 6 年前,焦谛意外发现,扬州迎宾馆未经他同意,将他设计的这款图形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商标。根据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该图形除注册 43 类餐饮住宿类目外,还覆盖广告销售、运输贮藏、教育娱乐、社会法律及医疗园艺等多个行业,注册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标识必须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同意。他们当年跟我没有约定,并没有购买我的著作权,因此擅自用我设计的图形注册商标,明显构成侵权。”焦谛愤怒地表示。在得知对方注册行为后,他于 2024 年 5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
维权受阻: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商标有效
2024 年 12 月 1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第4652472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
这一结果让焦谛难以接受,但他没有放弃。2025 年 2 月,他以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为案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将扬州迎宾馆列为本案第三人。
一审激辩:双方各执一词
诉讼中,焦谛提交了扬州迎宾馆 1996 年使用其设计图形的物品、出具的证明以及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电子样本等相关证据,并提出两项核心主张:其一,该图形是扬州迎宾馆初建时委托其创作,自创作完成之日,他即为诉争商标标志的著作权人;其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扬州迎宾馆提交的证据未体现诉争商标图形为由,作出维持商标有效的裁定,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焦谛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扬州迎宾馆提出三点抗辩理由:一是焦谛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协议书》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商标所涉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焦谛提交的《证明》中,“扬州迎宾馆(空格)标志”的“空格”部分为空白,没有写明是什么标志,不能证明其拥有著作权;三是依据相关规定,诉争商标图形是宾馆专属标志,其作为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符合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的合理使用,请求法院驳回焦谛的诉讼请求。
图为宾馆使用的由焦谛设计的图形标识
一审反转:法院撤销原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焦谛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首先,焦谛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焦谛,目前无直接、明确的证据证明焦谛完成涉案作品系基于完成大地公司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了大地公司的物质条件;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明确授权原扬州迎宾馆可将涉案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为商标,故相关授权亦非扬州迎宾馆注册诉争商标的正当依据。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该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坚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扬州迎宾馆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焦谛的全部诉讼请求。
扬州迎宾馆提出三项核心上诉理由:一是焦谛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其设计该作品是为了完成任职单位扬州市郊区大地装饰雕塑有限公司向原扬州迎宾馆履行委托设计合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和职务作品,大地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二是原扬州迎宾馆对案涉作品享有免费使用权;三是原扬州迎宾馆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更名为扬州瘦西湖旅游度假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扬州迎宾馆公司经授权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符合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将宾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范围的合理使用涉案作品。
为佐证主张,扬州迎宾馆提交了瘦西湖公司及自身的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截图、大地公司向原扬州迎宾馆开具的发票及支票存根、瘦西湖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核心在于两点:焦谛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扬州迎宾馆注册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涉案作品。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首先,目前无直接、明确的证据证明焦谛完成涉案作品系职务行为;其次,双方协议未明确授权原扬州迎宾馆可将涉案作品以自身名义注册为商标,相关授权不能成为扬州迎宾馆注册诉争商标的正当依据。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尘埃落定:争议商标终被宣告无效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下达后,2026 年 1 月 2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焦谛的在先著作权,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4652472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
背后反思:协议完善与商业合作启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发现,扬州市郊区大地装饰雕塑有限公司目前呈吊销状态,其营业期限为 1993 年 11 月 7 日至 1996 年 11 月 6 日,焦谛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超过 70%。记者就该商标争议案致电扬州迎宾馆,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称将向领导反映后再回复记者,但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应。
一位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该案中,法院强调委托协议仅约定焦谛完成设计工作,并未授权扬州迎宾馆将该作品以自身名义注册为商标,作品的免费使用权与商标注册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而商标注册必须以合法享有权利为前提,委托创作关系并不当然赋予委托人商标注册的权利,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该专家称,这起纠纷的核心诱因,正是 30 年前双方签订的委托设计协议约定未尽完善。
他同时建议,在商业合作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就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商标注册等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书面约定,从源头避免因权属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这起案件也为广大企业和创作者敲响了警钟,在商业活动中,务必重视合同的完善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
本案明确:委托创作≠获得商标注册权,付费仅获有限使用权。江苏、广东、浙江作为商标申请大省,企业应重视著作权合规,选择到这网、东方雄狮商标专利事务所、权大师、首标等专业平台,完善合同条款,做好事前核查,从源头避免类似纠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